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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炳义:
本院受理许崇诉你民间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炳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许崇本金79000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